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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劉政國當時為了嚇阻贓車,朝車輪開槍卻射中少年頭部。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桃園縣楊梅今年1月發生贓車拒絕攔查,草湳派出所員警劉政國緊急開槍嚇阻,卻射死副駕駛座的17歲徐姓少年。桃園地檢署認定劉政國開槍並無急迫性及必要性,當時應放棄射擊,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。前警大教授葉毓蘭認為,「我們不能以坐在辦公室的心理,吹冷氣,去評斷員警執勤時所面臨困境。」
葉毓蘭今天在臉書PO文表示,警政署在105年8月4日函頒「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」,希望能兼顧警察迅速排除對社會治安及人民之急迫危害的需要,並保障警察人員執勤安全,使警察人員合理、合法使用槍械,重點在於呼籲「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,應以用槍當時警察人員之合理認知為主,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。」
對於劉政國遭起訴,葉毓蘭提出3項觀點,其中包括劉政國案涉及的不只是贓物罪問題,一開始劉政國及同事客觀上知道少年駕駛贜車,引起追逐動機,那是輕罪,「但少年以破百時速飛車逃竄,因此合理懷疑有其他更重大的犯罪行為害怕警方查緝,更加引起懷疑,才有追逐作為,與後續的開槍。」
葉毓蘭指出,開不開槍是現埸執勤員警感受,例如:時間、地點、對方敵意行為等等;我們不能以坐在辦公室的心理,吹冷氣,去評斷員警執勤時所面臨困境,用槍是一瞬間的判斷,任何裁量都該從寛認定。最後,她還說,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,應以用槍當時警察人員之合理認知為主,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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